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州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的通知
榕政綜〔2013〕25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福州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實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1日
福州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能夠得到及時救治和經濟補償,現根據《社會保險法》、《公務員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各級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為本單位的在編工作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在我市參加其他社會保險的省級以上駐閩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個人不繳費,費用由用人單位繳納,繳費費率為本單位在編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的0.5%。所需資金由財政預算原渠道安排解決,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統一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實行市級統籌。
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支出在社會保障費科目列支。
第四條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參保人員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按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參照《福州市實施工傷保險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福州市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負責受理和承辦福州市四城區(鼓樓、臺江、倉山、晉安)用人單位人員的工傷保險參保登記、繳費和待遇申報等業務;其他縣(市)區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負責受理和承辦。具體事項按我市現行規定執行。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福州市機關事業單位工傷、生育醫療費用統籌管理試行辦法》中涉及工傷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
本辦法實施前發生的工傷,仍按照工傷發生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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