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廈門市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廈人社〔2016〕242號
為保障我市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工傷康復的權利,根據《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福建省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閩人社文〔2015〕378號)精神,經市政府研究同意,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加工傷保險。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稱參保單位),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全體編制內的在職工作人員(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省部屬駐廈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參照本通知規定參加我市工傷保險。
二、工傷保險費繳納
(一)參保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
(二)參保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參保單位繳費費率按照我市工傷保險費率有關規定執行。為減輕企業負擔出臺的工傷保險費下調政策,機關、事業、社會團體等其他行業參照執行。
(三)工傷保險費由地稅部門統一征繳。征繳的工傷保險費納入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
2016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為參保單位的參保登記期。各參保單位應當于2016年11月1日前完成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并自2016年10月起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參保單位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11〕80號)、《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廈府令第158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參保單位職工人事勞動關系的認定,以單位編制、聘任(用)合同或者其他與用人單位存在人事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為準。
四、工傷保險待遇
(一)參保單位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11〕80號)、《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廈府令第158號)、《廈門市補充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廈府〔2016〕19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二)參保單位工傷職工因組織調動原因變更工作單位的,不享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其應當由原工作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由接收單位負責。
(三)參保單位工傷職工辭職、聘任(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被辭退、開除的,其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11〕80號)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參保單位工傷職工鑒定傷殘等級后,既符合工傷保險規定對應傷殘等級的待遇享受條件,同時也符合機關事業因公傷殘相關規定對應等級的待遇享受條件的,本著相同傷殘待遇項目不重復享受的原則,按如下辦法辦理:
1、工傷職工工傷達到1-4級傷殘、退出工作崗位、停發工資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2、職工因工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職工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另外由參保單位按規定再支付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
3、工傷保險待遇中的喪葬補助金、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等項目,與民政撫恤待遇中發放對象和用途相同的項目不能重復享受。
(五)老工傷待遇納入
本通知實施前,參保單位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已經按照工傷發生時的原有關規定確定為工傷的,作為老工傷人員同步納入工傷保險。其老工傷確認條件、程序和待遇支付項目,參照《關于解決國有、集體企業“老工傷人員”工傷定期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廈人社〔2008〕303號)和《關于解決國有集體企業“老工傷人員”工傷定期待遇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廈人社〔2011〕196號)執行。
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時,不作費用清償,參保前的各項待遇不予追補。已經按照原有關規定享受的優撫待遇,按原標準、從原資金來源渠道支付。參保單位已經通過一次性支付補償金等辦法解決工傷問題的老工傷人員,其老工傷待遇不再納入工傷保險。
五、管理要求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傷保險工作,并履行工傷認定職責。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委托,負責區屬參保單位職工工傷認定工作。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全市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市、區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工傷保險事務經辦工作。
市民政部門與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因公(工)傷亡待遇發放情況實現信息共享。
六、附則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參保單位職工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間發生工傷的,視同參保。參保單位職工在本通知實施前發生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按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原因工(公)傷殘有關規定執行。本通知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廈門市財政局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10月10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shiyedanwei/7276.html
上一篇:山西省關于2017年調整省直統籌單位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
下一篇:青島市關于公務員參加工傷保險等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