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人社廳發〔2017〕79號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 西 省 財 政 廳
關于2017年調整省直統籌單位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山西省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山西省煤炭工業社會保險中心,各省直工傷保險統籌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省直統籌單位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6年12月31日前省直統籌單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按月領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
一級至六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在現行基數基礎上,按下列標準增加:一級傷殘每月增加195元,二級傷殘每月增加185元,三級傷殘每月增加175元,四級傷殘每月增加165元,五級傷殘每月增加155元,六級傷殘每月增加145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其傷殘津貼在現行基數基礎上每月分別增加180元和150元。
一級至四級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按上述標準增加傷殘津貼后,月傷殘津貼低于2520元的補到2520元。
(二)生活護理費
需要生活護理的工傷職工,其生活護理費根據不同護理等級按照下列標準計發: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221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7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330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在現行基數基礎上,按照下列標準增加:配偶每月增加65元,法定供養的其他親屬每月增加55元。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上述標準增加后,其配偶撫恤金低于1210元的補到1210元;法定供養的其他親屬撫恤金低于990元的補到990元。
三、資金渠道
調整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所需資金,凡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按原渠道解決。
四、其他事項
(一)按照原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待遇標準的通知》(晉勞社養〔2002〕310號)規定領取工傷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其工傷護理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按本通知執行。
(二)因工傷殘一級至四級和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人員,按照《關于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7〕69號)增加基本養老金后,其月基本養老金(含工傷保險補差部分)達不到2520元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到2520元。需補差待遇的,由原用人單位填寫《退休工傷人員待遇補差申報表》,報省直統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補差金額由省直統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
(三)本通知下發前已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結算工傷保險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人員,不在本次待遇調整的范圍。
五、工作要求
各省直統籌單位和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抓緊實施,確保各項待遇落到實處。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按照《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參照省直調整辦法,結合本統籌地區實際,對工傷保險待遇標準進行調整,盡量縮小與全省平均待遇水平的差距,具體方案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各市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結束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做好統計匯總工作,并于10月底前將《2017年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情況匯總表》報省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
附件:2017年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情況匯總表.xls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財政廳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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