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人社發〔2016〕29號
關于公務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市、國家級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民政局(社會事務管理局),市直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公務員”)工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將公務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范圍。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務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由所在單位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單位所屬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對應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費。
二、各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工傷保險業務。
財政、衛生和計劃生育、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有關工作。
三、公務員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資金,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和經費渠道解決。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全市統收統支。
四、公務員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五、公務員參加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的,以及本通知實施前被有關部門認定為公(工)傷的,自本通知實施后,其工傷醫療費(舊傷復發醫療費)、工傷康復費、輔助器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及配置輔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待遇仍按原渠道解決。
六、原威海市衛生局、財政局《關于加強職工因公負傷、職業病和女職工計劃內生育醫療費管理的通知》(威衛保〔1998〕3號)中“因公負傷、職業病患者的醫療業務工作由威海市立醫院承擔。職工因公負傷、職業病的醫療費,憑法定部門出具的證明,由市財政、所在單位按70%、30%的比例負擔”的規定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廢止。
七、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威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威海市財政局
威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威海市民政局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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