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人社發〔2017〕50 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 民政廳關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民政局,區直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我區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獲得及時救治和補償,根據《公務員法》、《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決定將我區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范圍
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編制內全部人員(含在編工勤人員,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統籌層次
區直駐邕用人單位參加自治區本級工傷保險統籌;其他用人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
三、工傷保險費繳納和基金管理
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解決。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用人單位繳費費率按照一類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統一并入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并實行自治區級調劑金制度。
用人單位自2017 年1 月1 日起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和繳費工作最遲應在2018 年12 月31 日前完成。
四、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管轄權限
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參保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管轄。參加自治區本級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職工的工傷認定由該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管轄。
對工傷認定管轄權限發生爭議的,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管轄。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其勞動能力鑒定由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所在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鑒定。
五、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提供編制證明材料、公務員登記表或參公登記表,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其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及相關政策的標準執行。
工傷職工同時符合其他相關公傷保障政策規定的,工(公)傷待遇不得重復享受。因工死亡的職工被認定為因公犧牲或者被授予烈士稱號的,工亡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低于國家對因公犧牲和烈士政策待遇規定的,由原渠道補足。
參加工傷保險后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職工,退出工作崗位并停發工資的,可以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根據組織安排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之間流動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接收的用人單位承繼其工傷保險責任。
依照本通知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本通知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六、新舊政策銜接
用人單位職工在2016 年12 月31 日(含)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已經按照當時政策規定確定為工(公)傷的,按原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后,上述人員可憑相關材料向參保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辦理程序由各統籌地區另行制定。其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新發生的費用(不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待遇原渠道解決。
職工在2017 年1 月1 日至本通知下發前期間發生工傷的,可以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年內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本通知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相關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七、其他相關問題
本通知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民政廳負責解釋。
本通知自2017 年1 月1 日起施行。原各地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工傷保險相關文件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今后國家、自治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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