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必須參加工傷保險嗎?
為保障我省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工傷康復的權利,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和《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11﹞80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等規定精神,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將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
2、機關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范圍和對象是什么?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參加單位所在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為其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全體編制內的在職工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3、機關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如何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參保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單位繳費費率為0.2%,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納入部門預算統籌安排。
4、機關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職工發生工傷后享有哪些待遇?
參保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核定等,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及本省部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并鑒定傷殘等級后,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對應等級的待遇享受條件,同時也符合其他相關政策工(公)傷規定對應等級的待遇享受條件時,本著相同傷殘等級的待遇項目不得重復享受的原則,按如下辦法辦理:
一、醫療待遇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二、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二)停發工資時,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五級至六級傷殘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停發工資時,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四、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因工死亡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由參保單位按規定再支付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
六、與待遇有關的其他規定 工作人員工傷符合享受的喪葬補助金、傷殘津貼(殘疾撫恤金)、供養親屬(遺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護理)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等,與民政撫恤等規定的項目不能重復享受。
5、機關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老工傷人員如何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納入的待遇項目有哪些?(老工傷納入實施辦法正在制定中)
閩人社文[2015]378號通知實施前,參保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已經按照工傷發生時的原有關政策規定確定為工傷的,作為老工傷人員同步納入工傷保險。其參保確認程序和待遇支付項目,參照國家四部委《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10號)和省人社廳、財政廳、國資委、總工會《關于將〈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閩人社文﹝2011﹞151號)規定,經參保單位或主管部門對其檔案材料進行初審認定匯總,向統籌地區人社部門申報確認。參保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已發生的工(公)傷人員,隨單位一并參保,不作費用清償。參保前的各項待遇不予追補。
新發生的工傷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老工傷人員新發生費用的待遇項目為:
1、傷殘津貼;
2、生活護理費;
3、傷殘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
4、工亡工作人a員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
5、舊傷復發醫療費;
6、住院伙食補助費;
7、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
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時,其已經享受的待遇項目經審核仍然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按原標準支付,納入統籌后新發生的長期待遇項目按統籌地區規定的標準支付。已經按照原相關規定領取的優撫待遇,按原標準、從原資金來源渠道支付。
自收自支、差額撥款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之前的老工傷人員,按照上述程序經確認的,從本通知實施后也一并納入工傷保險,其新發生的工傷費用按照上訴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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