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日照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的通知
日人社規〔2017〕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部門、單位,國家、省屬駐日照各部門、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日照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日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日照市財政局
2017年9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日照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參加工傷保險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和《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日照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意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各級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在職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國家駐日照機關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參加工傷保險。省屬駐日照機關事業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工傷保險。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繳費費率,并根據用人單位工傷發生率、使用工傷保險基金等情況對費率進行浮動。
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我市一類風險行業費率執行,基準費率為本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0.2%,當全市工傷保險基金出現年度當期收不抵支,且累計結余達不到9個月平均支付水平時,自次年起費率上浮至0.3%。
第四條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資金,按單位職工現行經費渠道解決,財政全額撥款單位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工傷保險繳費在社會保障繳費科目中列支。
第五條 用人單位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工傷認定的范圍、工傷認定程序、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日照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意見》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其勞動能力鑒定由日照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并作出鑒定結論。
申請鑒定的用人單位或個人對日照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山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山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七條 本辦法實施后,全市各級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前已經發生的工傷,并且各單位已經按照工傷發生時的政策規定處理的,各單位可以持有關材料到本單位所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確認。經確認后新發生的有關工傷醫療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其他待遇仍按原渠道解決。
第八條 本辦法實施后,如工傷職工同時符合《傷殘撫恤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第34號令)因公因戰傷殘撫恤規定,有關死亡一次性撫恤、遺屬定期撫恤、殘疾撫恤、護理費等撫恤待遇標準相應高出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等相關待遇標準的,高出部分繼續按《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規定的撫恤待遇發放渠道解決,但工(公)傷待遇相同部分不得重復享受。
第九條 全市機關事業、企業工傷保險基金合并管理,全部實行市級統籌。各區縣工傷保險基金有歷年結余的, 留足2個月的備用金,剩余部分先用于正常支付;結余基金用盡后,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再按計劃撥付統籌基金。
第十條 各級機關事業單位應加強職工工傷預防安全教育,建立因公外出事項登記留痕制度,明確因公外出批準程序。職工因考察學習、培訓、開會及其他外出公務事項,應由所在單位按程序批準并登記備案,記錄外出時間、工作事項、批準人、外出事項接洽單位聯系人等。發生傷害事故申請工傷認定的,應提供經單位領導同意外出的工作聯系函、通知或其他能夠證明外出事項與工作有關的書面資料。
第十一條 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實行職工重大傷亡快報制度,發生職工死亡或2人以上傷害事故的,單位應在48小時內向所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發生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傷的重大傷害事故,單位應在12小時內向所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仍按《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規定的傷殘撫恤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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