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關于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工傷保險參保繳費工作的通知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7-12-07 14:24:00 瀏覽量:
通人社工〔2015〕13號
各有關單位: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江蘇省第103號令)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關于江蘇省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意見》(蘇人社規〔2015〕2號)的相關規定,為完善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保險參保繳費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和事業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并按規定為本單位編制內的全部工作人員(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繳費基數和費率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繳費費率,并根據用人單位工傷發生率、使用工傷保險基金等情況對費率進行浮動。
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暫按0.8%執行。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的計算口徑與基本醫療保險相同。
三、執行時間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南通市財政局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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