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錫人社發〔2016〕10號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工傷保險權益,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03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江蘇省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意見》(蘇人社規〔2015〕2號)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市區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從2016年1月1日起為本單位工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未參保繳費前發生的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參保繳費后,職工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二、2003年3月27日原省人事廳廢止《江蘇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亡)認定暫行辦法》以后至2015年6月1日前,用人單位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按《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江蘇省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意見》規定,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市、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確認工傷。
三、江陰、宜興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參照本通知執行。
附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江蘇省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意見(蘇人社規〔2015〕2號)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無 錫 市 財 政 局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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