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公)致殘人員護理費標準的通知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7-12-13 10:18:00 瀏覽量:
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沈陽市財政局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公)致殘人員護理費標準的通知
沈人社發〔2017〕116號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直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遼寧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因工(公)致殘人員護理費計發標準及辦法的通知》(遼人社發〔2013〕5號)規定,結合我市2016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情況,對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公)致殘人員護理費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公)致殘經勞動能力鑒定被評為一級傷殘的,護理費標準調整為每月2811元,被評為二至四級傷殘的,護理費標準調整為每月2249元。
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享受工(公)傷撫恤待遇的,一級傷殘人員護理費標準調整為每月2811元,二至四級傷殘人員護理費標準調整為每月2249元。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傷殘人員護理費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
傷殘職工只能領取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市(區)財政部門支付的傷殘人員護理費其中的一種。
符合工傷保險政策規定享受護理費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護理費標準及辦法按《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二、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享受工(公)傷撫恤待遇的工作人員,調整護理費標準所需經費按原經費開支渠道解決。
三、調整后的護理費標準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沈陽市財政局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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