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職工因工死亡后如何執行工亡待遇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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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職工因工死亡后如何執行工亡待遇的批復
川人社辦發[2013]94號
達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職工因工死亡后如何執行工亡待遇的請示》(達市人社[2013]13)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職工工傷依照《條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此,2011年1月1日起,未參加工傷保險的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因工死亡的相關待遇,應按照《條例》的規定執行。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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