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我區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根據《社會保險法》、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和《西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3號),結合新修訂的《傷殘撫恤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50號)的規定,現就我區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各級行政機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各級審判機關、各級檢察機關、各級工商聯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及其全部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以下統稱公務員)。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由參保單位繳納,公務員個人不繳費。參保單位應當按照0.5%的費率,以本單位全部在職公務員上月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按月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中。
參保單位繳費基數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組成的項目確定。繳費基數低于全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征繳;高于300%的,按300%征繳。
第四條 公務員參保繳費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實行屬地管理,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自治區區直機關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以及實行垂直管理的中直、區直單位(含地市分支機構)到自治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所需資金由自治區財政部門承擔(中直單位除外)。
(二)地(市)直機關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到所在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所需資金由地(市)財政部門承擔。
(三)縣(市、區)直機關、鄉鎮機關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統一由所在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匯總后到所在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所需資金由縣(市、區)財政部門承擔。
第五條 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由參保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其人事勞動關系的認定,以單位編制或者聘用合同等相關材料為準。
第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應自2014年7月1日起為本單位全體在職公務員繳納或補繳工傷保險費,2014年 7月1日之后因工受傷的參保公務員待遇問題由自治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自治區財政部門、民政部門、組織部門另行規定。長期待遇由自治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全區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
第七條 2014年7月1日之前受傷且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公務員,在2014年7月1日之后發生的工傷醫療費以及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配置費用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支付,其他待遇按原支付渠道不變。
第八條 全區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民政部門、組織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協作,切實履行好各自的職責,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我區公務員參加工傷保險工作。
第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民政廳、組織部負責解釋。
發布時間:2018年07月05日 來源:西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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