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關于我省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制度統籌管理的通知
粵人社規〔2019〕3號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國家稅務總局
廣東省稅務局
關于我省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制度統籌管理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委組織部、財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稅務局,省社保局、省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珠海市橫琴新區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委、省政府同意,決定將我省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制度統籌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省實施公務員法管理的各級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及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按照本通知規定為本單位編制內的全部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央駐粵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及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以及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駐粵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及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可以按照本通知規定在我省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通知所稱的機關包括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各級行政機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各級監察機關、各級審判機關、各級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各級機關等。
二、省屬駐穗的用人單位在省本級參加工傷保險;省屬駐其他市以及各市的用人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所在市參加工傷保險。
省屬派駐省外地區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派駐地區的規定在派駐地參加工傷保險,也可以在省本級參加工傷保險。
中央及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駐穗的用人單位可以在省本級參加工傷保險,也可以在廣州市參加工傷保險;中央及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駐我省其他市的用人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可以在所在市參加工傷保險。
三、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的繳費工資基數按照其機關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核定,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執行。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等相關經費,由同級財政納入該單位的部門年度預算安排解決。
四、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國家和我省社會保險費征收有關規定執行,并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
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申報和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參保繳費具體程序和辦理流程由各市結合實際制定。其中,在省本級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向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申報和繳納工傷保險費。
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的職工,其工傷保險參保繳費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等手續按國家和省有關保密規定辦理。涉密單位應及時與相關業務辦理部門聯系,妥善做好有關保密工作。
五、用人單位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有關爭議處理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按照本通知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其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廣州市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辦理,其勞動能力鑒定由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負責辦理,其工傷保險待遇核發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負責辦理。
六、用人單位職工被依法認定為工傷并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等級,未辦理退休手續、繼續領取工資的,暫不享受傷殘津貼,如領取的月平均工資低于月平均傷殘津貼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已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享受傷殘津貼,如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一級至四級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也可選擇參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按月領取傷殘津貼,不再享受工資待遇或者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按照組織安排在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及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之間流動的,由接收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并繼續為其參保,其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按規定支付。工傷職工調離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及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到其他單位工作,以及工傷職工以辭職、自動離職或者被辭退、開除等方式離開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及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的,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其離開前所在的最后一個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及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在認定工傷前,其非個人自負部分的醫療費用可先由醫療服務協議機構按照醫療保障相關規定辦理記賬或者采用補記賬結算等方式處理;待認定工傷后,由工傷保險基金與醫療服務協議機構或醫療保險基金進行結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醫療費用具體結算支付。職工個人支付的工傷醫療費用,憑醫療費用發票等有關憑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支付。
七、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其職工發生公傷且已按照當時公傷保障政策確認為公傷的,可以申請辦理原公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手續。在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確認同意后,其原公傷人員新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醫療(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異地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一級至四級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勞動能力鑒定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具體辦理程序如下:
(一)單位申報。用人單位向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原公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確認申請,并提供原已確認為公傷的文書或者檔案材料,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確認。
(二)審核確認。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確認同意后,符合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申領條件的原公傷人員,可以向所在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現行標準對其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進行審核確認。
(三)申領待遇。用人單位或者原公傷人員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有關工傷保險待遇。
已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的原公傷人員,繼續按原渠道領取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不辦理享受傷殘津貼,其新發生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原已按照規定通過一次性支付補償金等辦法終結公傷待遇關系的人員,不再作為原公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
八、工傷職工或者原公傷人員同時符合其他公傷保障政策規定的,對于工傷保險待遇項目與其他公傷保障待遇項目相同的,按照就高原則落實其待遇。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低于相同的公傷保障待遇項目標準的,由公傷保障渠道繼續予以解決。
九、將我省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制度統籌管理工作,關系到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市、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安排,適當增加人力、財力、物力保障,切實抓好貫徹實施工作。
在本通知下發前已經將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制度統籌管理的地級以上市,要根據本通知規定及時完善相應辦法;其他地級以上市要根據本通知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制度統籌管理的實施辦法,確定實施時間(原則上應在2019年6月1日前),并及時報上級部門備案。在省本級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
今后我省實施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后,本通知的相關規定按照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有關規定相應調整執行。
十、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稅務局反映。今后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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