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關于福建省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閩人社文﹝2015﹞378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我省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工傷康復的權利,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和《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11〕80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等規定精神,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將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F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和經辦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參保單位”),應當參加單位所在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為其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全體編制內的在職工作人員(以下統稱“工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央駐閩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按照本通知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在榕省部屬參保單位及省級機關駐省外機構,在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其他參保單位,在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二、基金征繳和管理
參保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單位繳費費率由統籌地區按照國家和本省各統籌地區規定的行業差別費率及其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納入部門預算統籌安排。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統一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實行設區市統籌和省級調劑金制度。
已經開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醫療費用統籌的部分統籌地區,其參保單位繳納的工傷醫療費改為工傷保險費繳納;統籌地區歷年結余的工傷醫療費用統籌基金統一并入工傷保險基金管理。
三、待遇執行和支付
參保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核定等,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及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并鑒定傷殘等級后,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對應等級的待遇享受條件,同時也符合其他相關政策工(公)傷規定對應等級的待遇享受條件時,本著相同傷殘等級的待遇項目不得重復享受的原則,按如下辦法辦理:
(一)工作人員工傷達到1-4級傷殘、退出工作崗位、停發工資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二)工作人員因工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工作人員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參保單位按規定再支付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
(三)工作人員工傷符合享受的喪葬補助金、傷殘津貼(殘疾撫恤金)、供養親屬(遺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護理)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等,與民政撫恤等規定的項目不能重復享受。
四、老工傷納入和待遇支付項目
本通知實施前,參保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已經按照工傷發生時的原有關政策規定確定為工傷的,作為老工傷人員同步納入工傷保險。其參保確認程序和待遇支付項目,參照國家四部委《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10號)和省人社廳、財政廳、國資委、總工會《關于將<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閩人社文〔2011〕151號)規定,經參保單位或主管部門對其檔案材料進行初審認定匯總,向統籌地區人社部門申報確認。參保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已發生的工(公)傷人員,隨單位一并參保,不作費用清償。參保前的各項待遇不予追補。
新發生的工傷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老工傷人員新發生費用的待遇項目為:
1、傷殘津貼;
2、生活護理費;
3、傷殘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
4、工亡工作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
5、舊傷復發醫療費;
6、住院伙食補助費;
7、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
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時,其已經享受的待遇項目經審核仍然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按原標準支付,納入統籌后新發生的長期待遇項目按統籌地區規定的標準支付。已經按照原相關規定領取的優撫待遇,按原標準、從原資金來源渠道支付。
自收自支、差額撥款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之前的老工傷人員,按照上述程序經確認的,從本通知實施后也一并納入工傷保險,其新發生的工傷費用按照上述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出。
五、有關要求
本通知第三點第二款規定中的“其他相關政策”是指《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有關規定,“對應等級”是指經民政部門評定的傷殘等級。
已經開展工傷醫療費用統籌的部分統籌地區,其參保單位繳納的工傷醫療費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改為工傷保險費繳納;未開展工傷醫療費用統籌的地區,其參保單位從2016年1月1日起繳納工傷保險費。
各統籌地區可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本通知未盡事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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