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國家機關和參照國家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加工傷保險辦法》的通知
京人社工發【2011】332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屬各委、辦、局,各用人單位:
為保障我市所屬國家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權益,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國家機關和參照國家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加工傷保險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國家機關和參照國家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加工傷保險辦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北京市國家機關和參照國家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加工傷保險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所屬國家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級及各區縣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規范工資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參保單位)應當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費用社會統籌。
第三條 參保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總額乘以0.5%。工作人員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費率水平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收支情況適時調整。
參保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解決。工傷保險繳費在社會保障繳費科目中列支。
參保單位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在單位住所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第四條 參保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依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及本市有關規定,按照屬地原則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核定和支付手續。
第五條 本通知施行前,參保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參保單位已經按照工傷發生時有關政策規定處理的,應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持單位按照因工負傷處理的相關材料,按照屬地原則,向單位住所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陳舊性工傷確認以及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核定和支付手續。
第六條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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