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河南省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豫人社辦〔2015〕25號
各省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機關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機關工作人員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將我省國家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制度實施范圍�,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省區域內的機關單位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并為本單位全體工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中央駐豫及我省機關駐省外機構等機關單位可以按照本通知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體工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中央駐豫、省直駐鄭機關單位參加省直工傷保險統籌,其他機關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
三、機關單位以本單位所有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費。機關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第一年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準費率為0. 5%,以后由工傷保險各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收支情況適時調整。
四、機關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資金在同級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從社會保障繳費中列支。
五、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并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
六、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工傷保險待遇等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配套政策的標準執行。
工傷人員同時符合其他相關公傷保障政策規定的,工(公)傷待遇不得重復享受。其應享受的公傷待遇總額超過《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配套規定部分,由所在單位按規定予以補足。
七、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受傷后的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機關單位按本《通知》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工傷的人員,其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配套政策執行;本《通知》實施之前已經有關部門確認為公傷或職業病的人員按我省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規定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其納入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等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納入前的公傷待遇及納入后發生的其他待遇費用由原渠道解決。
九、機關單位應當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其工作人員發生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相關待遇費用。
十、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統籌區域內機關單位的工傷保險管理工作。具體事務分別由相應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機關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領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溝通、分工協作,切實履行職責,搞好前期準備工作,確保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按期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各級機關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并按時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以切實保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十一、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
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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