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晉勞社廳發[2007]116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財政局,省直各委、辦、廳、局,中央駐晉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和勞動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制定了《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工傷保險,關系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勞動保障、人事、民政、財政等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加強對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啟動實施工作的領導,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保證啟動實施的工作經費,務于2007年12月底以前正式啟動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我們。
山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人事廳
山西省民政廳 山西省財政廳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 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意見
為保障事業單位、 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和勞動保障部、人事部、 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傷政策。
二、不屬于財政撥款支持范圍或沒有經常性財政撥款(即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和有財政差額撥款、財政經費包干或有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為其全部在職工作人員(包括編制外招用的臨時工和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費用在社會保障繳費中列支。其中,醫療保險由省直接管理的省屬和中央駐并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其工傷保險由省勞動保障部門管理。
財政全額撥款但未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市、縣(區、市)屬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是否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具體情況確定。
財政全額撥款但未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省屬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暫不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其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按照《條例》和《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其繳費費率參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有關規定執行,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中未列入的用人單位,原則上確定為一類行業類別。各統籌地區可根據本地區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實際情況,具體確定參保單位的繳費費率。其中,省屬和中央駐并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費率暫按一類行業的基準費率0.5%確定。
四、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其中,省屬和中央駐并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的工傷認定,由單位所在地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所需工傷認定調查核實費由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撥付。
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由單位所在地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
五、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認定工傷后的待遇支付標準,按照《條例》和《試行辦法》的規定執行。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勞動保障部門及單位主管部門要督促其參保;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試行辦法》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六、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發生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以及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國家和我省處理勞動爭議、
人事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七、本實施意見所稱民間非營利組織是指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八、本實施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工作人員在本實施意見下發前已發生工傷并已確定傷殘等級的,其原享受的工傷待遇不變。2006年1月1日以后至本實施意見施行前發生工傷尚未辦理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的,按本實施意見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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