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2008年調整企業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通知
川勞社辦〔2008〕2號
各市(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級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的規定,結合國家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精神,現就企業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或傷殘撫恤金、基本養老金,下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等待遇調整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工傷人員相關待遇調整的對象和時間
(一)本次工傷人員相關待遇調整對象為2007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工傷定期待遇的人員,包括按月領取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的1至6級工傷人員、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原臨時工工傷人員。
(二)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調整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二、工傷人員相關待遇調整的標準和辦法
(一)1至6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調整標準和辦法
1、1-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傷殘津貼140元。增加傷殘津貼后,月傷殘津貼不足720元的,增加到720元。
2、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傷殘津貼的5-6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傷殘津貼110元。
3、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待遇(基本養老金、傷殘津貼或傷殘撫恤金)的1-6級工傷人員,在貫徹《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2008年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和本通知精神,調整相關待遇時,應將兩個通知規定的標準進行對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調整工傷人員待遇。
4、由企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的5-6級工傷人員,按所在企業在職職工工資增長幅度的一定比例調整其傷殘津貼,月傷殘津貼增加不足110元的按110元執行。
(二)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和辦法
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供養親屬撫恤金60元。增加供養親屬撫恤金后,因工死亡人員的配偶撫恤金不足360元的,增加到360元;其他供養親屬月撫恤金不足340元的,增加到340元。
(三)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原臨時工工傷人員調整標準和辦法
按照我省《臨時工因工致殘待遇的暫行辦法》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原臨時工工傷人員,其每月致殘補助費調整為520元。
三、資金渠道
企業工傷人員相關待遇調整所需資金由原領取相關待遇的資金渠道解決。
四、工作要求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及用人單位要抓緊組織實施,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切實做好企業工傷人員相關待遇調整工作。各地應在2008年春節前兌現企業工傷人員的相關待遇,確保調整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二○○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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