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川人社辦[2012]241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按照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186號),我省自2007年建立高溫津貼制度以來,對做好夏季高溫條件下防暑降溫工作,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發揮了積極作用。為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確保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有序進行,在綜合考慮我省經濟發展、職工工資增長和居民消費物價指數增長等情況的基礎上,經研究,決定對高溫津貼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的標準由每人每天6元-10元調整為每人每天8元—12元。各市(州)可在上述標準范圍內,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本地區具體的高溫津貼標準,并在10個工作日內報我廳備案。
二、用人單位支付高溫津貼的有關問題仍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制定高溫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川勞社辦[2007]58號)要求執行。
高溫天氣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氣溫以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為準.
三、用人單位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具體工作條件,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制度,明確本單位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工種等,并執行本單位所在地的具體高溫津貼標準。
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的同時,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時間,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減少高溫時段作業,減輕勞動強度,保證安全生產,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或違反其它勞動保障規定的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五、調整后的高溫津貼標準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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