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
川人社發〔2018〕29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5號)、《關于將36種藥品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范圍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54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我廳組織專家評審,制定了《四川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8年版)》(以下簡稱《藥品目錄(2018年版)》),經省藥品目錄調整領導小組審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核批準,現印發各地,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嚴格《藥品目錄(2018年版)》支付規定
(一)《藥品目錄(2018年版)》分凡例、西藥、中成藥、36種國家談判藥品(以下簡稱“談判藥”)和中藥飲片5部分。凡例是對《藥品目錄(2018年版)》的編排格式、名稱劑型規范、限定支付范圍等內容的解釋和說明,西藥部分包括了化學藥和生物制品,中成藥部分包括了中成藥和民族藥,談判藥包括了西藥和中成藥,中藥飲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規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費用的飲片。
(二)《藥品目錄(2018年版)》是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參保人員藥品費用和強化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政策依據及標準。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藥品目錄(2018年版)》內西藥、中成藥時區分甲、乙類,對甲類藥品各統籌地區應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不得另行設定個人自付比例;對乙類藥品各統籌地區可根據基金的承受能力,先設定一定的個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支付時不分甲、乙類。
(三)各統籌地區對定點醫療機構申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治療性醫院制劑,可在充分聽取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用藥范圍,并按乙類藥品管理。確定的醫院制劑清單和支付辦法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和省醫療保險管理局備案。
(四)國家免費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藥物和國家公共衛生項目涉及的抗結核病藥物、抗瘧藥物和抗血吸蟲病藥物,參保人員使用且在公共衛生支付范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二、完善《藥品目錄(2018年版)》使用管理
(一)全省使用統一的藥品數據庫。省醫療保險管理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社會保險藥品分類與代碼》建立全省統一的西藥、中成藥、醫院制劑、中藥飲片數據庫,制定藥品數據庫管理辦法,并及時根據藥品目錄調整和藥品數據更新情況完善藥品數據庫。各統籌地區要嚴格執行我省藥品數據庫,不得自行調整更改藥品數據庫信息,藥品數據信息有更新的,應及時上報省醫療保險管理局。
(二)各統籌地區要加強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使用《藥品目錄(2018年版)》的指導管理。要完善藥品費用審核辦法,嚴格藥品費用支付管理,結合《藥品目錄(2018年版)》管理規定以及衛生計生等部門制定的處方管理辦法、臨床技術操作規范、臨床診療指南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等,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執行使用《藥品目錄(2018年版)》的情況,納入定點服務協議管理和考核范圍。臨床醫師應按照法定說明書明示的藥品適應癥使用藥品,對每一最小分類下的同類藥品原則上不宜疊加使用。發揮藥師作用,激勵醫療機構采取有效措施促進臨床合理用藥。
(三)各統籌地區要逐步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智能監控系統和社會保險藥品使用監測分析體系,加強與衛生計生部門醫療數據信息共享,充分利用藥品使用基礎數據,分析參保人員各類藥品用量和各項保險費用支出情況。重點監測用藥量大、費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藥品,監測結果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四)各統籌地區要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險用藥分類支付管理辦法,并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對乙類藥品中起輔助治療作用的藥品,可適當加大個人自付比例,拉開與其它乙類藥品的支付比例差距,具體比例由各統籌地區根據基金承受能力等確定;對《藥品目錄(2018年版)》中價格昂貴、用藥人群特定、用藥指征明確、限定用量的藥品可作為特殊藥品進行管理,特殊藥品和個人自付比例由各統籌地區制定;對臨床緊急搶救與特殊疾病治療所必需的目錄外藥品,各統籌地區要建立定點醫療機構申報制度和審核制度。
三、其他相關要求
(一)《藥品目錄(2018年版)》中涉及的談判藥,按我廳《關于執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和36種國家談判藥品有關問題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7〕939號)相關規定執行。
(二)《藥品目錄(2018年版)》于2018年8月1日起執行,原《四川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及有關補充文件同時廢止。各統籌地區要抓緊做好新舊藥品目錄的使用和管理的銜接,及時更新完善藥品數據信息庫,確保按規定日期起執行。
(三)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將按照國家相關要求,根據臨床藥品使用和醫保基金運行情況,堅持有增有減、有控有擴的原則,適時組織專家對《藥品目錄(2018年版)》進行動態調整。
(四)《藥品目錄(2018年版)》由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各統籌地區不得以任何名義調整《藥品目錄(2018年版)》,執行過程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
附件:四川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8年版)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6月19日
凡例.docx
一、二西藥部分和中成藥部分.xlsx
三、36種國家談判藥品名單.xlsx
四、2018版中藥飲片目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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