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關于調整企業職工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2-12-02 15:57:00 瀏覽量:
關于調整企業職工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2]79號
各市、縣(市、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
為保障企業職工死亡后其供養遺屬的基本生活,使遺屬的生活水平隨著經濟發展有所提高,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從2012年1月1日起,適當調整國有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1055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215元;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89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025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805元調整為每人每月930元。
二、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為:系非農業人口的,由每人每月53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600元;系農業人口的,由每人每月45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505元。
三、上述補助費標準已考慮了各項物價補貼因素,執行后不再發放物價補貼。
四、調整后的上述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死亡后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是否調整,由各市、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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