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統一全省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撫恤金標準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總工會,省直有關部門,中央駐贛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112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府廳字〔2019〕27號)等文件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從2020年1月1日起,統一全省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撫恤金標準,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撫恤金
(一)標準
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撫恤金標準調整為企業職工死亡時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10個月平均工資。調整后的撫恤金標準低于2019年所在市、縣(區)上年度在崗職工10個月平均工資的,按2019年所在市、縣(區)上年度在崗職工10個月平均工資支付。
(二)資金渠道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列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撫恤金標準,按參保職工死亡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標準,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1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最多不超過10個月。與前款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參保單位按原資金渠道列支。
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其所在單位按原資金渠道列支。
二、企業退休(含退職)人員撫恤金
(一)標準
企業退休(含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撫恤金標準調整為退休人員死亡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10個月平均基本養老金。調整后的撫恤金標準低于2019年所在市、縣(區)上年度企業退休人員10個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按2019年所在市、縣(區)上年度企業退休人員10個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支付。
(二)資金渠道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單位按原資金渠道列支。
三、其他事項
原有撫恤金政策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國家有新規定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本《通知》由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總工會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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