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工傷1-4級人員傷殘津貼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津勞社局發[2007]193號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局(集團總公司)、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及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工傷人員的待遇水平,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375號令)、市政府《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市政府第12號令)的有關規定,現就工傷1-4級傷殘人員的傷殘津貼待遇調整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07年底前享受傷殘津貼的1-4級工傷人員(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工傷人員)。
二、調整標準
1-4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的調整,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270元,二級傷殘220 元,三級傷殘190元,四級傷殘180元。調整后的傷殘津貼每月低于1160元的,調整到1160元。
三、支付渠道
凡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津勞社局發[2007]192號
各區縣勞動保障局,各委、局(集團總公司),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為保障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水平,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375號)和市政府《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市政府令12號),并根據我市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情況,現就調整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31日以前按月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自2008年1月1日起,供養親屬撫恤金在現行發放標準的基礎上配偶每月增發68元,其他供養親屬每月增發51元。
本次調整后,供養親屬撫恤金實際金額配偶低于591元/月、其他供養親屬低于443元/月的,分別調整到591元/月、443元/月。
二、自2009年起,供養親屬撫恤金分別以配偶和其他供養親屬撫恤金最低發放標準為基數,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四舍五入取整數),確定當年撫恤金調整金額(四舍五入保留到角),逐年予以調整,調整時間為每年1月1日。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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