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市公務員單位和參照國家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1〕100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公務員單位和參照國家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1〕96號),確保公務員單位和參照國家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順利實施,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內,用人單位由于參保登記、繳費核定等原因未能按時參保繳費的,在此期間發生工傷的工作人員,可在用人單位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關于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若干意見》(津政發〔2010〕52號)中關于公務員醫療補助制度繳費基數的有關規定,即市和區縣財政統一發放的基本工資和規范后的津貼補貼標準確定本單位工作人員繳費基數。
三、工作人員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時限申請工傷認定。其中市屬單位及其垂直管理單位、駐津單位由市屬單位或駐津單位人事部門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提交申請。其他用人單位向所在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報送有關材料,經審核符合工傷申報要求的,由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
用人單位辦理勞動能力鑒定手續的,參照上述程序執行。
四、2011年底前發生工傷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老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提交工傷認定(審批)證明、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表、傷殘證等原始材料,并填寫《公務員單位和參公管理單位老工傷人員審核表》(以下簡稱:審核表),于2012年6月底之前按照前款工傷認定的申報程序辦理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手續。
1993年8月后由區、縣、局人事部門或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區、縣、局人事部門或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審批)證明,且工傷認定范圍應當符合原市人事局《關于印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工)負傷處理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津人工〔1993〕24號)規定。
五、經市人力社保部門審核符合納入工傷保險統籌條件的老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憑審核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表,到參保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職工登記,核定工傷保險待遇,并從參保之月起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后,新發生的下列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醫療費和康復費、住院伙食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1-4級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七、有關事宜
(一)2011年底前發生公(工)傷的人員,其工傷政策應當嚴格按照原市人事局《關于印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工)負傷處理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津人工〔1993〕24號)有關規定執行。未經勞動能力鑒定或者工傷職工認為傷情發生變化的,可以經本人申請,由所在單位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重新組織鑒定后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并根據鑒定結果享受相應待遇。未經勞動能力鑒定的視為無傷殘等級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
(二)已經納入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以及2012年1月1日以后新發生工傷的人員,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不再執行原人事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因公(工)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人員退休費問題的復函》(人函〔1996〕295號)和原市人事局《關于印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工)負傷處理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津人工〔1993〕24號)等文件。
(三)按照原市人事局有關文件規定經批準已經享受因公致殘護理費的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護理費,對于原享受的護理費標準高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暫按原標準支付。
(四)2011年底前公(工)亡職工的親屬,符合《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18號)的,參加工傷保險后,以本市2012年度供養親屬撫恤金最低發放標準為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其原享受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停止發放。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17年1月1日廢止。
附件:1.公務員單位和參公管理單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初審意見單
2.公務員單位和參公管理單位老工傷人員審核表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公務員單位和參公管理單位工傷認定
(勞動能力鑒定)初審意見單
市人力社保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我區(縣) (單位名稱)職工 (姓名) 于20 年 月 日因 受到事故傷害(職業病),該單位于20 年 月 日向我局提交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材料,經審核,該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申基本要求,建議受理。
經辦人簽章: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區縣意見僅為初審意見,市人力社保部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以及認定(鑒定)工作需要,要求用人單位提交其他相關材料
附件2
公務員單位和參公管理單位老工傷人員審核表
單位名稱:
工傷職工情況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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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證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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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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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工作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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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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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 ) |
退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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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情況 |
工傷發生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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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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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 (審批)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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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意見 及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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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 時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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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部位、傷勢程度或 職業病病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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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鑒定情況 |
鑒定時間 |
勞動能力鑒定機構 |
傷殘等級 |
護理等級 |
目前實際享受的護理費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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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勞動能力鑒定的職工,或者已鑒定滿一年的職工是否申請重新鑒定:是( )否( ) 本人或近親屬簽字: 年 月 日 |
用人單位意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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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縣人力社保部門意見: 年 月 日 |
市人力社保部門意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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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一式三份,用人單位、市人力社保局、經辦機構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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