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完善天津市社會保險制度的意見
津政發[2012]1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完善覆蓋城鄉職工和居民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制度,落實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建立人人享有社會保險的全民保障體系,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現就進一步調整完善我市社會保險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一)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年齡。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不符合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且具有本市正式戶籍的城鄉非從業居民,可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二)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及其補貼標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準設定為每人每年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1800元、2100元、2400元、2700元、3000元、3300元,共10個檔次。市財政對應給予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的繳費補貼。城鄉居民可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參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及其補貼標準調整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財政局依據我市經濟發展情況提出具體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三)調整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符合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按照我市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4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如被征用土地所在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較低,可由其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討論提出,并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后,被征地農民可按照我市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35%或3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四)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由每人每月180元調整為200元。調整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仍按原渠道由市區兩級財政共同籌集。
二、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學生兒童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470元,其中個人繳費標準仍為50元,政府補貼標準由每人每年70元提高到420元。
成年居民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470元、700元和1000元分別提高到490元、720元和1020元。其中,個人繳費標準不變,仍分別為每人每年70元、300元和600元;政府補貼標準由每人每年400元統一調整為420元。
三、完善職工工傷保險制度
(一)對進入托管中心的人員,在按現行政策給予養老和醫療保險繳費補貼的基礎上,增加工傷保險補貼,繳費費率按照我市工傷保險二類風險行業基準費率確定。
(二)加強對工傷醫療(康復)行為和費用的監管,將工傷職工和醫療(康復)服務機構的就醫診療情況納入我市醫療保險網上實時監控系統。
四、建立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制度
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建立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制度。參保人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產前檢查費、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納入保障范圍。城鄉居民生育保險費的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20元,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補助資金中提取。保障水平按照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的50%確定。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制度具體規定另行制定。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生育補助政策停止執行。
本意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力社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此前本市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二○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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