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工傷認定 |
事項編號 |
2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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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處室 |
工傷保險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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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型 |
職責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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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期限 |
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在15日補正全部材料,特殊情況經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同意可適當延長,自收到全部補正材料15日內做出受理和不予受理的決定。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在15日之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之內書面送達。 認定時限中止: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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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時限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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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等可取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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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踏勘 |
酌情 |
是否審圖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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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網上申報 |
可以網上申報,但必須書面審查原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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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窗口 |
發展促進中心辦事大廳綜合窗口 (三樓) |
聯系電話 |
12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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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點 |
天津市河東區九經路25號中國(天津)人力資源發展促進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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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依據 |
1.《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86號) 2.《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50號) 3.《工傷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8號) 4.《天津市公務員單位和參照國家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津人社局發〔2011〕96號) 5.關于印發《天津市工傷認定工作操作規程》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1】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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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
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雇工,以及本市所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生工傷(職業病)傷害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有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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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提交以下材料: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 證明書;職工受傷害或者診斷患職業病時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人事、勞動關系的證明。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提交公安交管部門、鐵道等法律、法規授權部門的責任認定文件或人民法院判決書。 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或其他有關證明;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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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費 |
否 |
收費標準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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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流程 |
附后 |
天津市人力資源發展促進中心
2015年5月20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tianjinshi/2018-1/8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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