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
二、應具備的條件
各類企事業單位職工、個體工商戶雇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生工傷(職業病)傷害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應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提交以下材料: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 證明書;職工受傷害或者診斷患職業病時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人事、勞動關系的證明。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提交公安交管部門、鐵道等法律、法規授權部門的責任認定文件或人民法院判決書。
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或其他有關證明;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文書。
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提交上述相應材料。
四、辦事程序
用人單位、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將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提交市人力資源行政事務服務大廳,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對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補正材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5日,遇到特殊情況經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申請人未在15日內補正全部材料且未申請延長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可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申請人還可以再次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舉證責任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應向用人單位下達《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用人單位應自收到舉證通知書后之日起,15日內進行舉證。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舉證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五、是否需要現場踏勘
酌情
六、是否需要審圖
酌情
七、承諾辦結時限(工作日)
一般應在15日之內作出工傷認定結論(法律規定60日之內),并于20個工作日之內書面送達。
認定時限中止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八、是否需要聽證、招標、檢驗、檢測、鑒定或專家評審
酌情
九、申請書標準文本
工傷認定申請表
十、受理窗口
中國·天津人力資源發展促進中心綜合服務大廳三樓A區(河東區九經路25號)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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