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范圍的通知
津人社局發〔2018〕18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委辦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范圍,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供養親屬范圍參照原勞動保障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18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23年4月30日廢止。《市人力社保局關于支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4〕54號)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廢止。
2018年4月27日
附: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
(2003年9月18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2003年9月23日頒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條為明確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授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本規定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規定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三條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第四條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第五條領取撫恤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準享受撫恤金。
第六條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
第七條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tianjinshi/2018-6/8416.html
上一篇:天津市關于調整2018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下一篇: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