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 津 市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津高法〔2019〕296號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印發《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會議紀要》的通知
第一、第二、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區人民法院(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各審判管理委員會),鐵路運輸法院,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現將《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會議紀要》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年11月25日
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會議紀要
為依法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妥善解決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仲裁和訴訟中的疑難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圍繞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審理中亟需解決的十個問題進行了深入研討,并廣泛征求了全市法院和市區兩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意見,現紀要如下:
一、仲裁階段的保全問題
1.財產保全的受理與移送
(1)10人以上集體爭議案件(包括符合集體案件立案條件,但分立的案件),如果用人單位存在瀕臨破產、法定代表人逃逸或轉移、隱匿財產情形的,勞動者可以依法通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在此情形下,勞動者可以不提供擔保;
(2)對農民工追索工資案件申請仲裁財產保全的,一般不應要求擔保。如農民工沒有提出保全申請,但存在因用人單位轉移、隱匿財產等可能導致仲裁裁決,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符合以上情形的仲裁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進行詢冋并釋明風險后,及時將案件受理通知書、保全申請書、詢問筆錄等材料移送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上述材料后應依法審查并及時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在釆取保全措施后,應及時通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財產保全的費用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執行。
二、仲裁與訴訟的銜接和受理問題
2.仲裁調解書的執行受理問題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制作的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并加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用人單位注銷、當事人申請仲裁問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用人單位已注銷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用人單位注銷后,當事人申請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仲裁立案后,用人單位注銷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法撤銷案件,以決定書形式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當事人申請追加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清算組作為被告的,應予準許。
4、確認勞動關系之訴的仲裁時效問題
依據《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者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系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5.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問題
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勞動者(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超過退休年齡的除外)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申請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不屬于仲裁受案范圍的,應向勞動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勞動者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6、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后撤訴又起訴的,是否需經仲裁前置程序的問題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決定不予受理,當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訴訟后撤訴的,當事人就該爭議再次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經仲裁前置程序后,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三、仲裁與訴訟法律適用標準的統一問題
7、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或者支付的交通補貼(車改補貼)、通訊補貼、餐費補貼等應屬于勞動者工資還是福利費范疇的問題
用人單位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按月按標準向勞動者發放或者支付的交通補貼(車改補貼)、通訊補貼、餐費補貼等應納入勞動者的工資構成。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繼續請休病假的,應區分以下情形處理:
(1)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
(2)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進行勞動能力(復工)鑒定,如果勞動者不配合,或者經鑒定能夠復工后仍沒有及時返崗工作,用人單位主張依據企業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
9.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勞動者待崗,待崗期間的工資問題
因用人單位過錯導致勞動者待崗,勞動者要求待崗期間工資待遇的,應予支持。待崗期間工資待遇標準按照勞動者待崗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加班費除外)標準計算。
符合《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就待崗工資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如果雙方協商一致,按協商協議執行。
10.外國人用工關系的認定問題
外國人未依法取得就業許可證件即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應認定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外國入在勞動合同履行期內,就業許可證件到期未重新辦理,剩余期間視為沒有就業許可,不應認定其與用入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實際用人單位與就業許可證件記載不一致的,視為沒有依法取得就業許可。
依法取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根據《關于印發〈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享有相關待遇的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53號)第四條規定,在中國就業可免辦外國人就業許可證件,其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應當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 2019年12月1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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