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法律網(www.injury.com.cn)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對工傷(亡)人員的待遇進行了調整,按照不同級別,每人每月增加80元至230元不等。
近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下發了《關于調整2009年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通知明確指出,提高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
此次調整標準,根據工傷(亡)職工的具體情況分別涉及三個方面: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
此次調整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按自治區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將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將實施調整工傷保險待遇工作情況報送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按照規定,此次傷殘津貼調整標準依據傷殘程度標準有所不同。符合調整范圍的1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230元,2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20元,3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10元,4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5級、6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和150元。
傷殘津貼實際領取金額低于2008年1月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先按規定,調整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后,再按此次調整標準調整待遇。
生活護理費的調整,符合調整范圍的工傷人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則與供養親屬關系有一定的聯系。符合調整范圍的工亡職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25元。對享受撫恤金合理分擔的供養親屬依據分擔比例享受此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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