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執行新勞社字〔2004〕68號等三個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作者:新疆自治區人社廳 來源: 發布時間:2014-07-19 16:51:00 瀏覽量:
關于貫徹執行新勞社字〔2004〕68號等三個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4〕380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第十三條“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待遇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支付,不得采取將長期待遇改為一次性支付的辦法”和“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的規定,為妥善解決實際工作中的問題,更好地保障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現對新勞社字〔2004〕68號、 新勞社字〔2005〕39號和新勞社字〔2006〕148號文件中涉及長期待遇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原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新勞社字〔2004〕68號)第一、二條中涉及的長期待遇不再選擇一次性支付,按《若干意見》執行。
二、原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新疆維音爾自治區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新勞社字〔2005〕39號)第十一、十二、十三條中涉及的長期待遇不再選擇一次性支付,按《若干意見》執行。
三、原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新疆維音爾自治區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新勞社字〔2006〕148號)第九條第二款中涉及的輔助器具費不再選擇一次性支付,按《若干意見》執行。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2014年7月15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xinjiang/2014-7/57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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