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文件
哈行辦發〔2013〕83號
關于印發哈密地區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轉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報銷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門,地直各事業單位,中央、自治區、兵團駐地各有關單位:
《哈密地區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轉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報銷辦法》已經行署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3年11月5日
哈密地區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轉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報銷辦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82號)的規定,現結合地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地區凡參加工傷保險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因工傷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經有資質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在外出就醫前或受傷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工傷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二、工傷職工因工傷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和經工傷經辦機構同意轉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按以下標準支付。
(一)伙食補助費按住院期間的實際天數實行定額補助,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18元(參照地區機關事業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費70%的標準)。
(二)工傷職工從統籌地區到外地就醫所在地往返乘坐交通工具所產生的交通費,可憑據報銷。工傷職工可選擇乘坐火車(硬臥或硬座,動車、高鐵二等座及以下)、長途客運汽車、輪船(三等艙及以下不包括旅游船)等交通工具,若傷情危重確需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按同區間火車硬臥標準予以報銷。
(三)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住院往返途中產生的住宿費可憑據報銷,報銷標準為住宿費每人每天100元,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25元,交通補助費每人每天10元,補助合計天數不超過3天。
三、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
(一)事先未辦理相關轉院審核手續的;
(二)除急診搶救在非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
(三)達到出院指征應該出院而拒不辦理出院手續的;
(四)住院治療與工傷無關疾病的;
(五)掛床住院的;
(六)因其他違規情況或醫療事故導致的情形。
四、本辦法所確定的工傷職工因工傷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轉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費、食宿費標準,可隨物價變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適時調整。
五、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由該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六、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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