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本級統籌企業工傷認定與工作流程
索引號 信息文號 生成日期
212 2008.02.05
項目名稱: 西藏自治區本級統籌企業工傷認定
項目編號:
項目類別: 行政許可
管轄范圍: 西藏自治區本級統籌企業
政策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申報條件:
用人單位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30日內;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
申報材料:
1、身份證復印件;
2、工傷認定申請表;
3、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4、初次就診醫院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
5、其他特殊情形,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
辦理程序:
1、用人單位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西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社保處提出認定申請。
2、申報材料在規定時間內送西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社保處,初審責任人依據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初審,并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書;初審材料不完備的,應當場或在15日內下達補正通知書,限期補正。
3、自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 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或不予認定的決定。
4、《工傷認定通知書》(載明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的義務)于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分別送達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西藏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承辦部門: 西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社保處
承 辦 人: 施灼華
辦公地點: 北京西路241號1棟2樓
聯系電話: 0891-6865227
地 址: 北京西路241號(西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辦結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
公開范圍: 社會公開
服務承諾: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認定決定,并在工傷認定決定做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認定結果送達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西藏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申訴途徑:
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不予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申請行政復議,或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于《工傷認定通知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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