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老工傷”將納入工傷保險統籌
“老工傷”人員未納入工傷保險社會統籌,這不僅影響了企業參保的積極性,也損害了“老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為解決“老工傷”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西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財政廳日前聯合下發通知,從2009年10月1日起,將“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范圍。
[范圍]
不包括兩類人員
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相關負責人介紹,“老工傷”人員,是指西藏用人單位(不含機關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的,現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并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職工(含退休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因公、因戰負傷后到用人單位舊病復發的革命傷、殘軍人。
根據規定,與原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工傷人員(不含退休人員)以及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已經一次性清償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在“老工傷”人員之列。
[內容]
工傷待遇涉及三項
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待遇包括1至10級工傷傷殘人員的舊傷復發醫療費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至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
該負責人告訴記者,其中,1至10級工傷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執行。1至4級“老工傷”人員達到我區退休條件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其舊傷復發醫療費、生活護理費、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根據規定, “老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從審核確認后的次月起從工傷保險基金中予以支付。
據了解,符合要求的“老工傷”人員待遇支付由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基金、同級財政部門共同承擔。
[確認]
由用人單位代為申請
據了解,“老工傷”人員的資格確認需由用人單位代為申請,申請時需出具身份證明(不含工亡人員)、工傷認定的有效材料。另外,屬工亡人員供養家屬的,需提供工亡人員供養親屬的身份證明和供養證明以及用人單位最近3年發放撫恤金財務賬表;屬按月領取津貼或者支付護理費的,需提供最近3年用人單位發放的傷殘津貼、護理費財務賬表;屬舊傷復發的,需提供舊傷復發醫療證明和最近3年的醫療費用支付情況賬表。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發生工傷時已認定工傷、傷殘等級且持有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證明材料或有效證件的“老工傷”人員,不再重新進行工傷認定。對當時未進行工傷認定,但用人單位一直按工傷對待并發放工傷待遇的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可由用人單位提供“老工傷”人員受傷、工亡時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者用人單位的原始事故批復、事故證明及其批復,職業病的初次診斷材料以及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材料,由各級勞動部門審核后予以確認。
[鑒定]
根據情況分類申報
該負責人說,經確定的“老工傷”人員,已做過勞動能力鑒定的,不再重新鑒定;未經鑒定的,或者需要復查鑒定的,由用人單位向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報辦理。其中,工傷保險參加自治區級統籌的用人單位,其“老工傷”人員的鑒定向自治區級勞動保障部門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報辦理;工傷保險參加地(市)統籌的用人單位,向所在地(市)的勞動保障部門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報辦理;已辦理退休手續并跨省安置的“老工傷”人員,則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駐內地各辦事處向自治區級勞動保障部門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報辦理。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等主體變更或者改制的,由承繼或代管單位負責申報。
另外,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老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參加全區企業工傷職工員工(人員)傷殘待遇統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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