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做好全區工傷認定工作的通知
藏人社廳發〔2013〕154號
各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工傷認定是工傷職工享受工傷待遇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涉及工傷職工的切身利益,且易發生爭議而引發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為切實維護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我廳會同自治區相關部門建立了工傷保險部門協調機制,并就工傷認定相關事宜進行了協商,現將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區本級辦理的工傷認定事項移交拉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新修訂的《西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3)的規定以及自治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簡政放權進一步取消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藏審改辦發〔2013〕1號)要求,自今年3月份起,原自治區本級辦理的工傷認定事項全部移交拉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
二、自治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職責
考慮的工傷認定工作的復雜性,為切實做好下放管理層級后的銜接工作,認真處理好“放”與“管”的關系,真正做到權利與責任同步下放,監管和服務同步跟進,保持工傷認定工作的連續性,確保各環節無縫隙銜接,不出問題,自治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有效指導各地(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的工傷認定工作,協助拉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做好區直單位因不服工傷認定決定而進行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的答辯工作。確定廳工傷生育失業保險處母倫華同志具體負責對各地(市)工傷認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并協助拉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做好復議、訴訟案件的答辯工作。
(二)對自治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不服進行的行政復議、訴訟案件,由自治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答辯并做好相關工作。
(三)協調各地(市)做好全區工傷認定工作。為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調督促各地(市)在各自管轄范圍內做好工傷認定工作,杜絕因受理范圍問題出現推諉扯皮現象。
(四)理順自治區本級參保工傷(亡)職工待遇支付渠道。在自治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經拉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亡)認定決定,并經自治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完成勞動能力鑒定后,由自治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書面通知自治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相應工傷(亡)待遇。
三、幾種特殊情況的工傷認定申請受理問題
(一)中直單位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問題。已在自治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工傷保險的中直單位職工(含地市分支機構職工),工傷認定申請由拉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
(二)駐格爾木單位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問題。已在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駐格爾木辦事處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工傷認定申請由拉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
(三)注冊地、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農民工工傷認定申請受理問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第三條的規定,農民工工傷認定申請事項應由參保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未參保的由生產經營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在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且在自治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工傷認定申請由拉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在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且在各地(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工傷認定申請由各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且在我區各地(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工傷認定申請由各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已在其用人單位注冊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工傷認定申請由其注冊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在其用人單位注冊地和我區各地(市)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工傷認定申請由其在我區的生產經營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
四、進一步規范工傷認定程序及各項《決定書》文本格式
2011年3月29日廳里下發了《關于轉發<工傷認定辦法>的通知》(藏人社廳發〔2011〕39號),要求從2011年1月1日起,所有工傷認定程序、決定書格式嚴格按照《工傷認定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規定執行。請各地(市)結合《工傷認定辦法》,對《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認定工傷決定書》、《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等文本格式進一步規范。做到工傷認定決定程序合法、事實清楚、適用法律依據正確、格式統一規范。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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