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企業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待遇的通知
云人社發〔2010〕342號
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03〕185號)要求,切實保障企業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基本生活水平,決定調整企業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待遇,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
從2011年1月1日起,提高企業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
二、調整范圍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原稱傷殘撫恤金)的一至六級工傷職工(不含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退休人員);
(二)已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含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退休人員);
(三)符合《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范圍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18號)規定,并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三、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一級每人每月增加195元,二級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級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四級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正常調整后達不到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最低工資標準。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以原領取的傷殘津貼為基數,按照本企業在職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同步提高傷殘津貼。企業平均工資負增長的,傷殘津貼不降低。
(二)生活護理費:完全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一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大部分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二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部分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三至四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三)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正常調整后月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達不到統籌地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提高到統籌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00%。
四、資金來源
參加工傷保險后發生工傷的職工和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企業“老工傷”人員的一至四級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五至六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企業工傷職工(含“老工傷”人員)的一至四級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待遇兌現工作
按照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原來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以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在基金支付標準未明確前,由用人單位暫時預支,待統籌地區支付標準明確后,從基金中予以支付。“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繼續按《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03〕185號)標準執行。
六、做好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的統計報送工作
各統籌地區要在本統籌地區調整工傷保險待遇工作結束后,認真做好調整待遇的統計匯總工作,并填報《云南省2011年調整企業工傷待遇情況表》(一)(二),于2011年2月20日前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同時報送省社會保險局)。
七、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和保障)部門要精心組織,認真落實,明確責任,并注意做好工傷人員的思想工作,保持企業和社會和諧穩定。在實施調整工傷保險待遇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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