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2020年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標準的通知
云人社發〔2020〕47號
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云政發〔2011〕255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等有關規定,決定從2020年1月1日起,對全省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標準進行調整提高,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一)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2020年基本養老保險金調整金額低于2020年傷殘津貼調整金額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
(二)2019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范圍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規定,符合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三)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含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或退休金的工傷退休人員)。
(四)2019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傷殘等級或生活護理等級鑒定結論的工傷職工;及被認定為工亡情形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調整。
(五)2019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并已按月領取長期工傷待遇的國家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調整。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一級每人每月增加250元,二級每人每月增加230元,三級每人每月增加210元,四級每人每月增加190元。調整后達不到我省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到最低工資標準。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一至四級工傷人員,2020年個人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低于2020年傷殘津貼增加額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三)生活護理費:完全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一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400元;大部分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二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300元;部分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三至四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四)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的傷殘津貼按所在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同步提高,傷殘津貼發放金額不得低于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的,傷殘津貼不降低。
三、資金渠道
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工傷職工及供養親屬,調整待遇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依照相關政策法規由用人單位承擔調整待遇費用。
四、工作要求
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經辦經構,有關單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次待遇調整工作,及時兌現工傷職工及供養親屬相應待遇。經辦機構要認真填報《云南省2020年享受工傷保險“三項長期待遇”人數及基金支出情況統計表》,并于2021年3月15日前報省廳工傷保險處。
附件:云南省2020年享受工傷保險“三項長期待遇”人數及基金支出情況統計表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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