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財政廳
關于統一全省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異地就醫交通食宿費標準的通知
云人社發〔2020〕50號
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 〔2017〕 58號)及《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 (云人社發〔2020〕14號)有關規定,現將統一全省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異地就醫交通食宿費標準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計發標準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計發標準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日人均消費支出額的40%確定,計算結果四舍五入保留整數,以住院期間的實際天數計算。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日人均消費支出額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每年另行公布。
二、異地就醫交通費標準
因病情需要,由協議醫療機構出具證明(新發工傷就近急教可由急教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州市以外進行工傷醫療、康復、配置輔助器具(以下簡稱異地就醫),往返一次的交通費按公共客運汽車、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硬座和硬臥及二等座、輪船三等艙標準憑有效聯程票據報銷。因特殊情況,需乘坐上述標準以外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工傷職工憑所乘公共交通工具的有效票據在上述標準以內的交通工具中自愿選擇一種報銷,超出規定標準的費用部分自理,費用低于規定標準的憑票據據實報銷。
三、異地就醫住宿及市內交通伙食費標準
因病情需要,由協議醫療機構出具證明(新發工傷就近急教可由急救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異地進行工傷醫療、康復,可憑票據報銷3日以內的住宿及市內交通伙食費。住宿費標準上限為300元/天,超出規定標準的費用部分自理,費用低于規定標準的據實報銷;市內交通伙食費實行定額包干,標準為80元/天,按核定的住宿費票據天數計算。工傷職工到異地配置輔助器具,按以上標準報銷不超過兩天的市內交通伙食費。
本標準從2020年10月1日起開始執行。住院時間在2020年10月1日(不含10月1日)以前的按原標準報銷,住院時間在2020年10月1日以后(含10月1日)的,按本通知標準報銷。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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