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工傷保險職工工傷醫療康復與輔助器具配置管理通知
作者:工傷賠償法律網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0-03-03 11:19:00 瀏覽量:
關于工傷保險職工工傷醫療康復與輔助器具配置管理的通知
揚社中[2010]5號
各參保單位:
根據勞社廳發[2004]6號文件《工傷保險業務經辦業務管理規程》規定,現就工傷職工工傷治療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所在用工單位應積極救治,并在3日內用書面或電話形式向社保經辦機構報告(超過時間報告期間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
二、工傷職工就醫應到協議醫療機構就診。工傷職工因急診就醫可就近診療,待生命體征穩定后再轉往協議醫療機構。
三、工傷職工因傷情需要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指定的協議醫療機構提出建議,參保單位提出意見,待社保經辦機構核準后方可前往。
四、工傷職工因舊傷復發需治療的,由就診的協議醫療機構提出診斷意見,經社保經辦機構核準后到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對舊傷復發有爭議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五、工傷職工需進行醫療、身體機能、心理、職業康復的,協議醫療(康復)機構提出建議,參保單位提出意見,社保經辦機構核準后到協議醫療(康復)機構進行康復。
六、工傷職工需配置輔助器具的,依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由參保單位或工傷職工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核準,到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配置。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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