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法律網(www.wnpump.cn)訊: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出通,寧波市因工致殘并經勞動能力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職工,從2011年11月21日起可按月享受工傷待遇。
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近日,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通知,寧波市工傷保險政策有了部分調整。
調整一:參保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取消一次性領取工傷待遇
從2011年11月21日起,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致殘并經勞動能力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按月享受工傷待遇,取消了原一次性領取工傷待遇的辦法,以切實保障這部分職工今后能夠獲得長期、穩定的工傷待遇。
未參加工傷保險也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可選擇按月享受工傷待遇,也可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待遇。
調整二:五級至十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2011年1月1日前完成工傷認定,在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且經勞動能力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從2011年11月21日起,按照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時的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對已參加工傷保險且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齡不足5年的,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全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滿1周年遞減20%的標準計算,仍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且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調整三: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按月領取撫恤金
從2011年11月21日起,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取消了原可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待遇的辦法,旨在保障其供養親屬撫恤待遇的穩定性。
職工死亡時未參加工傷保險且其供養親屬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可選擇按月享受工傷待遇,也可選擇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
此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等相關待遇調整此次也做了明確的說明: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享受的傷殘津貼,今后參照職工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辦法調整;
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不低于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增幅的水平同步進行調整,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下降的不作調整;
從2011年11月21日起工傷職工的生活護理費,按寧波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每年5月1日起調整;
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省人力社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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