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推進工傷補充保險的指導意見
金人社發〔2020〕11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提高工傷保險的保障服務能力,減輕用人單位工傷負擔,確保參保職工的合法權益,推動我市工傷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優化新業態勞動用工服務指導意見》(浙人社發〔2019〕63號)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推進工傷補充保險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新業態企業和從業人員,根據自愿的原則參加工傷補充保險。
二、繳費標準
工傷補充保險費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不高于工傷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的30%,職工個人不繳納。具體標準由商業保險公司確定。
商業保險公司可建立費率浮動機制,對工傷補充保險賠償率高的參保單位,在下一個保險年度按不高于50%上浮收取工傷補充保險費用,對工傷補充保險賠償率低的參保單位,可適當下浮費率或增加工傷預防和安全生產培訓及服務內容。
三、享受工傷補充保險待遇應具備的條件
(一)單位、職工已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二)工傷職工經本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了工傷認定;
(三)工傷職工經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了勞動能力鑒定,并達到一至十級傷殘等級;
(四)參加工傷補充保險的單位按時足額繳納工傷補充保險費;
(五)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發放必須依法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仲裁協議書或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書)。
四、工傷補充保險支付項目及待遇標準
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應由參保單位支付部分項目:
(一)停工留薪期間的護理費;
(二)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
(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準如下:
1.停工留薪期間的護理費標準按《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2.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按本人繳費工資標準支付;
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支付月數和月支付標準按《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4.本人繳費工資指職工受傷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
五、工傷補充保險的經辦方式
(一)參與主體。參保單位為投保人,參保職工為被投保人,商業保險公司為保險人。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指導補充保險工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傷殘等級鑒定。
(二)經辦方式。工傷補充保險產品由商業保險公司制訂,經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報備后實施。工傷補充保險費由參保單位繳納,工傷補充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按商業保險模式經辦,保險公司自負盈虧。工傷補充保險待遇經商業保險公司核定后,由商業保險公司按上述規定標準支付給工傷職工或委托單位支付給工傷職工。
六、工傷預防
商業保險公司要將加強安全生產和工傷預防服務工作納入工傷補充保險產品內容,建立工傷隱患排查機制和預警機制,加強重點單位風險防范工作,有效降低工傷風險發生率。鼓勵新業態、臨時用工人員建立職業傷害保障機制,可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參加工傷補充保險、醫療、人身意外傷害等商業保險,為從業人員提供保障。
本指導意見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金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2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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