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關于印發《浙江省用人單位招用不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人社發〔2023〕21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各市、縣(市、區)稅務局:
為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切實保障相關勞動者的權益,進一步分散用人單位用工風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浙江省用人單位招用不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遇有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反饋省有關部門。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 江 省 財 政 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2023年5月26日
浙江省用人單位招用不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
為完善工傷保險制度,積極探索擴大工傷保險覆蓋范圍,切實保障用人單位招用的大齡勞動者等不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特定人員的權益,進一步分散用人單位用工風險,助力營商環境優化提升,推進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平臺企業、村(社區)組織等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其招用的不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下列特定人員(以下稱特定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一)大齡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不超過65周歲);
(二)實習學生,包括大中專學校統一安排的學期性實習學生、簽訂實習協議或學校開具實習介紹函的學生、自行聯系實習單位的實習學生和用人單位使用的勤工助學學生;
(三)在見習單位(見習基地)見習的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和16-24歲登記失業青年;
(四)新就業形態勞動者;
(五)在家政服務機構從業的家政服務人員;
(六)在職村干部和專職社區工作者;
(七)由第三方平臺服務機構或平臺統一管理,參與影視、舞臺劇制作的群眾演員。
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的特定人員年齡應不小于16周歲,參保的特定人員年齡達到65周歲的,其工傷保險關系即時終止(處于停工留薪期的除外)。
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對上述特定人員職業傷害保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按照屬地管理和自愿參保原則,用人單位可在生產經營地為其招用的特定人員辦理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手續,繳納工傷保險費,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在職村干部和專職社區工作者由所在村(社區)組織作為用人單位參保。
參與影視、舞臺劇制作的群眾演員由負有管理責任的第三方平臺服務機構或平臺作為用人單位參保。
三、用人單位申請辦理特定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應提交《辦理特定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承諾書》(見附件),并履行相關承諾;用人單位違反承諾事項或作出虛假承諾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四、用人單位應如實申報特定人員勞動報酬,特定人員難以確定勞動報酬的,其月繳費基數可按照上年度全省非私營和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加權月平均工資申報。本辦法第一條規定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執行五類行業費率,群眾演員執行三類行業費率,其他特定人員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照用人單位的費率標準執行。
五、特定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不實施補登記和補繳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關系生效后應繳未繳的除外),不予退費。
特定人員工傷保險關系自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名冊(增減表)的次日起生效,其工傷保險關系生效前發生的工作事故傷害,不納入工傷保險基金保障和先行支付范圍。
六、特定人員工傷保險關系生效后,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其特定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待遇標準支付費用或支付差額部分費用。發生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費用,工傷保險基金已墊付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償付。
七、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的特定人員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及其相關配套規定執行。
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特定人員工傷認定相關事項時,應審核其工傷保險參保情況;特定人員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已參保的特定人員申請工傷認定時,應按照相關規定提交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人事)關系證明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還應提交勞務合同、雇傭協議、實習協議等證明雙方存在用工關系的相關材料;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時,還應提供事故發生時正在履行平臺派單任務的證據(證明)材料。
九、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特定人員,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停發傷殘津貼,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足差額。原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特定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繼續享受原待遇,原待遇低于應享受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足差額。
十、特定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用人單位或特定人員本人要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其中特定人員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每增加一周歲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準支付;特定人員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十一、特定人員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符合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規定分別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最高傷殘等級計發。
已參保的特定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理。
十二、兩個及兩個以上用人單位招用同一特定人員的,各用人單位可按本辦法規定分別為其辦理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多重參保的特定人員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由其受傷時正在工作或執行派單任務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因工受傷時執行多個派單任務難以確定責任的,以同一路程首接單確定用人單位責任。
十三、特定人員因工受傷的,用人單位在其停工留薪期內,不得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不停止繳納工傷保險費。
鼓勵用人單位在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基礎上為特定人員購買商業保險作為補充,進一步釋放用工風險,為特定人員提供更好保障。
十四、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特定人員,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不適用本辦法,不納入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范圍。
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特定人員范圍。除國家、省規定的允許先行參加工傷保險和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將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職工改辦為先行參加或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
勞務派遣單位應遵守《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按規定規范參加社會保險,不得違規派遣不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特定人員。
工程建設項目使用大齡勞動者的,按照國家和省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十五、用人單位應當規范用工管理,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等法律法規,做好特定人員入職前健康檢查,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職業病衛生教育和崗前培訓,按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從業人員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應執行安全生產和職業病衛生規程及標準,提供相應勞動保護,做好工傷預防工作,依法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健康權益。
十六、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自愿為特定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的,不作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依據。雙方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七、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通過虛構工傷事故、偽造工傷材料等手段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違規發放待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依法處理。
十八、本辦法試行期間,特定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業務實行單列管理,增設“實習生和大齡人員工傷”“新業態工傷”“其他特定人員工傷”征收子目,專門用于特定人員工傷保險費征收工作。省級人力社保、財政、稅務等部門可根據試行情況適時調整適用范圍對象和繳費標準。
十九、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試行期限2年,法律法規或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浙人社發〔2018〕85號文件同時廢止。除省統一規定的擴大保障范圍,各地不得另行出臺政策擴大覆蓋面,各地應妥善做好新老政策的過渡銜接,確保試行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附件:辦理特定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承諾書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zhejiangsheng/2023-7/11383.html
上一篇:金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4部門關于印發《金華市工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按病組付費辦法(試行)》的通知
下一篇:浙江省關于調整2023年度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浙人社發〔2023〕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