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無故將孫某辭退后,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拒絕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由于未簽訂勞動合同,孫某憑著一張有總裁助理簽名的罰款單和其他證據,證明了自己和單位的勞動關系。
2007年9月,孫某經人介紹到山東某集團有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09年3月12日,該公司將孫某辭退。孫某在該公司工作期間,該公司向孫某發放了員工手冊,并分四次收取其物品代管費共計800元。另外,孫某曾因工作失職被罰款20元,罰款單上有該公司總裁助理李某的簽名。孫某月工資1600元。孫某被辭退后向濟南市歷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該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仲裁委經審理,以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駁回了孫某的申訴請求,孫某不服,向歷城區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該公司提交了考勤表及職工張某的證明,證明該公司與孫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孫某系張某個人雇傭的人員,對此孫某不予認可。而張某也未出庭作證。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公司雖辯稱與孫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未提交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而孫某提交的員工手冊、物品代管費及罰款通知單等證據可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007年7月至2009年3月12日期間,孫某與該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2008年之后,該公司應與孫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未簽,為此應向孫某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17600元。該公司無故將孫某辭退,應按孫某在該公司工作年限支付其經濟補償3200元。
據此,法院判決:該公司支付孫某雙倍工資差額17600元,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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