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開工意外受傷老板賠償
作者:張立娟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2-07-12 11:09:00 瀏覽量:
劉某、夏某兩人都是年過五旬的村民,閑時在家種地,忙時即跟隨老板周某從事電力線路安裝架設的活。2012年年初他們剛接到周某通知,說江蘇東臺有活干,即遠離家鄉跟隨老板來到東臺,第二天和其他雇工集體乘坐拖拉機去買生活用品,誰想劉某被樹枝刮倒受傷。面對未曾做一天工的劉某,老板是否該為劉某的受傷埋單?近日,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案件。
劉某、夏某受雇于周某參與電力線路安裝架設。2012年2月4日,劉某及其他受雇人員到達東臺市時堰鎮后港社區。第二天,劉某等10多人站在夏某駕駛的拖拉機車廂中去時堰鎮后港社區購買生活用品,拖拉機沿東臺市東溱線由北向南行駛至六烈橋南,劉某被馬路邊的樹枝刮倒并從拖拉機上摔至地上,致其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夏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不負事故責任。劉某受傷后住院16天,花去醫療費41791.14元。劉某出院后即將夏某、周某告上法庭,索賠42170.64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提供勞務一方在提供勞務過程中使自己受到傷害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本案中,雖然原告劉某受傷時并非直接從事勞務活動,但在提供勞務前購買生活用品為勞務作準備與勞務活動存在關聯。故可認定原告劉某系因勞務活動受傷。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被告周某對損害結果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在明知拖拉機車廂中站有數人的情況下,原告劉某、被告夏某違反“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不得用于載人”的規定,分別搭乘、駕駛拖拉機,均存在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劉某、被告周某、被告夏某承擔責任的比例為2:6:2,遂判決被告周某賠償原告16702.38元,夏某賠償原告8434.13元。至此,這起案件就此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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