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遇工傷遭推諉,可先告發包方
作者: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2-07-30 16:45:00 瀏覽量:
案例
2011年11月,在某建筑公司做工的石師傅被公司負責人臨時安排到一家房產公司當勤雜工。一天,他在工作中不慎受傷,被送到醫院治療。當時,建筑公司的負責人為石師傅支付了部分醫療費。之后,這兩家公司對石師傅都不管了。石師傅犯難了,只能找到房山區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幫助維權。
調解中心了解到,石師傅與建筑公司沒有勞動合同。但又是在給房產公司當勤雜工期間受的傷。兩家公司又有著承包關系,房產公司是發包商,建筑公司是承包商。房地產公司應該承擔用工主體的責任,即石師傅與房產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根據國家《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這條規定減輕了勞動者的舉證責任。勞動者只要能夠證明在什么工地干活,能夠確定離自己關系最近的一個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其勞動關系就可得到確認。
調解中心提醒,職工在無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可先將發包方作為被申請人,要求確認與發包方存在勞動關系,發包方為了推卸自己的責任,就會提供相關的證據。這樣職工也間接得到了證據。
若職工先選擇訴承包方,即使證據不足,也不要急于撤訴。應同時要求確認與發包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這樣,職工就可以從兩個案件中不斷得到證據,相互加以補充、完善,當證據達到一定程度后,根據證據的指向決定對哪個案件撤訴,這樣既可達到確認勞動關系的目的,又可縮短維權的時間。
勞動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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