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于“確認合同無效之訴”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最新公報案例
【案例標題】
廣西北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北海市威豪房地產開發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畜產進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終審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字號】(2005)民一終字第104號
【終審日期】2006.06.02
【重要觀點摘錄】
關于訴訟時效問題。威豪公司的起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威豪公司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
1.無效合同的確認不適用訴訟時效,無效合同產生的財產返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算。無效合同的確認不受訴訟時效期間限制。合同無效是法律所代表的公共權力對合同成立過程進行干預的結果。確認合同效力是價值判斷的范疇,只要法律、行政法規認為合同是無效的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就應當認定合同無效,而不應考慮合同無效經歷的時間過程。此外,訴訟時效制度適用于債權請求權,而確認合同無效則屬于形成權,確認合同無效之訴屬確認之訴,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合同無效是一種法律狀態,法律不應強求當事人隨時隨地對合同效力進行審視,從而使交易處于不確定的狀態。當事人在善意履行合同過程中,不發生對合同效力認定及無效合同財產處理的主張起算訴訟時效問題。無效合同產生的財產返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算。如果說以“民事關系的穩定”為借口使無效合同經過時間的延續達到與有效合同相同的事實結果,這顯然是違背立法宗旨。
2.即使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應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北生集團有關威豪公司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也是不能成立的。首先,威豪公司與北生集團之間的《土地合作開發協議書》未就主債務的履行約定履行期限。對于無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訴訟時效的起算有如下幾種:
(1)債權人催告當時債務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實際上未履行的,訴訟時效自催告次日起算;
(2)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確定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如果當事人就履行期限協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個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訴訟時效自該合理期限之次日起算;
(3)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債務人當即明確拒絕,而該拒絕含有將來也不履行債務的意思,那么,訴訟時效應從該拒絕之日的次日起計算。本案中,上述幾種情況均不存在,因此本案不存在威豪公司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事實,訴訟時效并未起算。實際上,正是雙方當事人結合北海市房地產業的狀況,從最大限度維護雙方利益的角度出發,共同認可合同處于一個持續的事實狀態,因此不存在權利被侵害的情形。
3.威豪公司與北生集團之間的合同效力非經裁判機關裁決,當事人及任何第三人都無權認定合同效力,威豪公司也不能援引另案的判決,來主觀推斷其在本案合同中的權利被侵害。事實上,威豪公司與第三人訂立合作開發合同時,對北生集團何時能真正取得爭議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并不明確,對由此產生的可能對第三人的違約早有合理預知,并愿意承擔此種風險,因北生集團即便不能在威豪公司與第三方約定的期限內取得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威豪公司也不能想當然的單方推定北生集團違約。況且,在威豪公司與恒通公司的爭議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北民初字第6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后,北生集團在本案一審前,依然存在依法取得約定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并依合同約定再轉讓給威豪公司的可能性。事實上,威豪公司與北生集團之間的合同并非絕對無效的合同,如果北生集團在本案一審期間能夠取得爭議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該合同仍可認定為有效合同。威豪公司未能在另一訴訟一審期間取得爭議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并不等于北生集團不能在此后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精神,如果北生集團在本案一審期間能夠取得爭議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雙方的合作開發合同仍可以被認定為有效合同。事實上,當時威豪公司的權利也未遭受侵害,直到起訴前,威豪公司及北海公司仍希望北生集團繼續履行交付土地使用權的義務,但北生集團至今無法完成該合同義務,直接導致了合作開發合同的無效。
本院認為,合同當事人不享有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定權利,只有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有權確認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認定,實質是國家公權力對民事行為進行的干預。合同無效系自始無效,單純的時間經過不能改變無效合同的違法性。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而合同經確認無效后,當事人關于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請求,應當適用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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