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曾經在平度舊店鎮金礦工作過6年,之后回家務農。但身體一直不舒服,2012年,徐先生因矽肺死亡,徐先生家屬提出,這是在金礦上工作留下的職業病,申請為工傷,金礦并不認可。
近日,法院最終判決:金礦敗訴,并判斷徐先生為工傷。
平度市舊店鎮有一個金礦,徐先生在這個礦上工作過6年。1989年到1995年,他一直在礦上從事風鉆工作,長期接觸粉塵,1995年以后因身體不舒服,于是回村務農。2011年,他住進了醫院,家人懷疑是否是因為在礦上工作染上了職業病,于是去做了診斷。同年12月26日,青島市職業病防治院診斷徐先生為矽肺貳期。這個診斷書出來后半年多,徐先生因為矽肺死亡。
在醫院查出矽肺貳期之后,徐先生的兒子向平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12年6月15日,平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做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但是,平度舊店金礦并不服,馬上向平度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復議,平度市人民政府沒有支持金礦的請求。舊店金礦仍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平度市人民法院認為,這就是職業病,應該認定為工傷。法院的理由是,所謂職業病,是指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徐先生于1989年至1995年在平度金礦工作時,從事風鉆工作,接觸粉塵。2011年12月26日青島市職業病防治院診斷為矽肺貳期,所以根據,上邊這些事實,平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患職業病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同時,做出工傷認定決定并送達等法律程序。法院由此認為,平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做出的工傷認定是合法的,駁回了金礦的訴訟請求。
但是平度舊店金礦此時又提出了一個新的理由,認為徐先生從金礦辭職后,又到過其他地方工作過,所以不能算工傷。又上訴到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再一次把平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告上法院。
最終,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徐先生的兒子稱徐先生長期從事接觸粉塵的職業,在平度舊店金礦工作過6年,后來不久就因矽肺死亡,期間經青島市職業病防治院診斷為矽肺貳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條關于職業病的規定,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工傷。原審法院作出維持工傷認定決定的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最終,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平度金礦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來源:城市信報,www.wnpump.cn整理編輯)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zhidao/4971.html
上一篇:員工借用他人身份證參保,經筆跡鑒定不是騙保,最終獲賠40多萬
下一篇:工傷認定中“合理路線”如何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