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張某,男,1952年5月24日,河北省井徑縣農民,2009年 12月3日到北京某物業公司從事保潔工作,口頭約定工資1500元,未參加各類社會保險。2012年4月3日,張某被物業公司臨時安排到西城區新街口去工作,下午4時40分張潤堂下班后騎車回家,17時其在西城區西長安街時,不幸被一輛小客車撞倒摔傷,經交管隊認定,小客車司機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發生后,張某即被送往醫院救治,診斷為腰一壓縮性骨折。住院期間共計支出醫療費用35062元,小客車司機付一萬元,其余均由張某自行墊付。2012年4月6日張某出院時與小客車司機就醫療費用事宜達成協議。
因張某系在下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屬于工傷范圍,但物業公司不予認可。
2012年10月22日,張某被認定為工傷。
2013年3月20日,經鑒定張某傷殘捌級。
2013年8月2日,仲裁裁決:物業公司支付張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0833元、養老保險補償金3304元、鑒定費200元,共計34337元,駁回張某要求物業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請求。
張某不服裁決,訴至法院。
2013年11月5日,一審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支付張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0833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4204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2048元,未繳納養老保險補償金3304元、勞動能力鑒定費200元。合計118433元。
【法律分析】
本案的主要爭議點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勞動合同終止后,勞動者是否還可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作事故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被鑒定確定為八級傷殘的,可享受工傷待遇的項目包括: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關于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工發〔2011〕384號)規定:工傷職工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其領取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3至18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18個月,六級15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9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3個月。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上述標準執行。
八級傷殘職工終止勞動合同是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充分條件。張某于2012年5月24日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張某在2013年3月20日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做出后,認可雙方勞動關系終止。
綜上分析,物業公司給予張某的工傷待遇,除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勞動能力鑒定費用,還應當包括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只要勞動合同終止,工傷職工即可要求享受上述待遇,不能因達到退休年齡而剝奪工傷職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權利。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zhidao/5434.html
上一篇:建筑工程層層轉包,施工人員受傷被認工傷
下一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農民工因工受傷能否認定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