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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一家建筑公司承包當地一工程后,將部分工程分包給他人,并經多次轉包。
2011年3月24日,一施工人員在干活期間,因不慎摔下導致腰椎壓縮性骨折等傷害。之后,被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須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的建筑公司不服氣,向當地政府提起行政復議,之后又狀告勞動部門要求撤銷工傷認定。幾經波折,當地政府和法院均認定施工人員的工傷賠償責任應由建筑公司“買單”。
律師稱,此案警示一些施工企業在層層轉包工程中,要注意防范勞動法律風險。而勞動者遇到上述情況,也要敢于走法律程序去維護自己的權益。
雇工摔骨折人保局認定工傷
簡君請傅平在8#樓四樓沖洗墻面時,因腳手架方料斷裂,傅平從四樓摔下,導致腰椎壓縮性骨折等傷害。新余市人保局根據有關規定認定傅平在該事故中所受傷害為工傷
新余市仙堯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仙堯公司)認為自己很冤,不明白“毫不相關”的工傷賠償責任何以要自己承擔。
事件源于仙堯公司將工程轉包。
該公司承包新余信達·麗城項目8#樓工程后,將部分工程分包給盧軍,盧軍則將8#樓外墻貼磚分包給簡君等九人,而簡君等九人又將外墻磚刮縫項目分包給敖軍、傅華。
敖軍、傅華在施工過程中雇請了傅平、陳小某、陳三某,接受其監督、管理、支配、發放工資。
2011年3月24日,簡君請傅平在8#樓四樓沖洗墻面時,因腳手架方料斷裂,傅平從四樓摔下,導致腰椎壓縮性骨折等傷害,于當日入院治療,6月29日出院。
當年7月27日,傅平向新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新余市人保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后者根據有關規定認定傅平在該事故中所受傷害為工傷,于2012年3月12日向仙堯公司下達了《工傷認定決定書》。
“傅平出了事故怎么找公司?”仙堯公司認為傅平找錯了地方。
仙堯公司不服,對新余市人保局的工傷認定提出行政復議。此后,新余市政府維持了新余市人保局的工傷認定。
對此,仙堯公司向新余市渝水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新余市人保局的工傷認定違反法定程序,且適用法律錯誤,要求撤銷其工傷認定。
法院判決用工主體單位擔責
仙堯公司作為有建筑施工資質的企業法人,在整個工程的層層發包中,是惟一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人,應當承擔傅平的用工主體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新余市人保局作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具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法定職責。而傅平受簡君雇請,在仙堯公司發包的工地上受傷事實清楚。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以下簡稱“原勞動部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法院認為,仙堯公司作為有建筑施工資質的企業法人,在整個工程的層層發包中,是惟一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人,應當承擔傅平的用工主體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2009]行他字第12號答復的精神,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對傅平與仙堯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予以認定,是依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其作出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2012年11月28日,新余市渝水區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認定仙堯公司的起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法院判決維持新余市人保局的工傷認定決定。
須先確認勞動關系再進行工傷認定?
在發包、招用事實清楚,“原勞動部通知”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直接確認公司與傅平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不需要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加以確認。因此,所作工傷認定程序合法
一審宣判后,仙堯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庭審中,仙堯公司上訴稱,新余市人保局在傅平未按法律規定提供勞動關系證明材料的前提下,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并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且對所作《工傷認定決定書》未盡告知義務,未告知不服認定決定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和起訴期限,屬程序違法。
仙堯公司認為,公司與傅平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人保局所作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事實錯誤。而且人保局根據“原勞動部通知”作出的工傷認定書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當適用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根據該“規定”,敖軍、傅華與傅平之間應屬雇傭關系。
因此,仙堯公司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撤銷該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新余市人保局認為,仙堯公司與傅平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原勞動部通知”就是針對建筑施工企業層層分包的普遍現象制定的,涵蓋了各種發包層次。
在新余信達·麗城項目8#樓施工工程的層層發包中,該公司是惟一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人,傅平只要被其中一個分包人招用即與該公司發生勞動關系,應當由其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新余市人保局認為,由于層層分包關系的存在,傅平不可能提供與仙堯公司存在直接勞動關系的證據材料,但該公司對工程被層層分包及招用傅平的客觀事實予以承認。
在發包、招用事實清楚,“原勞動部通知”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直接確認公司與傅平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不需要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加以確認。因此,所作工傷認定程序合法。
二審法院認為,仙堯公司認為本案必須先經勞動仲裁部門確認勞動關系,再進行工傷認定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新余市人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未嚴格按國務院社會保險(放心保)行政部門制定的統一樣式書寫,且未告知當事人不服認定決定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及起訴的期限,存在瑕疵,但并不影響公司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因此,仙堯公司認為該工傷認定程序違法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法院于近日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工程層層轉包應防范勞動法律風險
施工企業在與項目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時,還應在承包人交納的履約保證金中設置一定數量的用工風險保證金,約定該保證金的用途和返還方式,以抵消項目承包人帶給施工企業的難以確定的用工風險
據了解,建筑施工領域普遍存在這樣的現象,即具備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的施工承包單位在工程中標后,將部分或全部施工工程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單位,甚至非法轉包、分包給不具備我國勞動法律制度所要求的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單位,更有甚者是直接向個人(俗稱“包工頭”,非勞動法律制度所規定的用人單位,不具備勞動關系主體資格)轉包、分包。工程經層層轉包、分包后,一旦面臨事故傷害,勞動者往往不知如何去認定工傷。
在目前的工傷認定程序中,施工工程承包單位通常會提出自己與實際施工人之間沒有法律關系進行抗辯,將對勞動者的責任推向負責組織實際施工人員的包工頭,包工頭則以自己與實際施工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推脫責任。
“因此,一些勞動者遇到上述情況,常常感到束手無策,怠于通過法律程序去維護自己的權益。”曹澄清稱,法院的上述判決并非單純出于對勞動者的特別關照,而是有依據的。法院的判決能使當事雙方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也能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的侵權行為。
“此案也警示一些施工企業在層層轉包工程中要注意防范勞動法律風險。”曹澄清表示,首先要選擇合法項目承包方式及項目承包人。施工企業盡量避免違法分包和非法轉包、盡量不采取掛靠方式分包建設工程,并嚴格禁止選擇自然人作為項目承包人。在選擇組織或單位為項目承包人時,嚴格審查其是否具有承攬相關項目的資質。
其次是重點加強對項目承包人的用工管理。施工企業在與項目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時,不僅約定由項目承包人自行承擔用工帶來的勞動法律風險和民事法律風險、約定施工企業因此被追究經濟責任后的追償權,還應在承包人交納的履約保證金中設置一定數量的用工風險保證金,約定該保證金的用途和返還方式,以抵消項目承包人帶給施工企業的難以確定的用工風險。(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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