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徐州一建筑裝飾公司將承接的某大廈外墻裝潢工程違規轉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蘇羽河,蘇羽河又雇于方杰進行施工。而于方杰在施工中意外受傷后,建筑公司卻以于某不是公司的員工為由拒絕承擔責任。到底誰該對于方杰承擔工傷賠償責任?近日,這起工傷認定行政案件經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公布,支持了人保局認定由建筑裝飾公司直接承擔于方杰工傷責任的決定。
2011年9月,徐州一建筑裝飾公司將其承接的某大廈外墻裝潢工程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蘇羽河,并與蘇羽河簽訂了建筑施工協議。爾后,徐州市賈汪區35歲農民于方杰經人介紹到該工地干活,與蘇羽河形成了干一天活,拿一天錢的勞務關系。
2011年10月17日11時許,于方杰在施工過程中,由于腳手架安裝不當倒塌,從高處墜落被嚴重摔傷,造成急性開放性顱腦損傷、顱底骨折左側腦脊液耳漏、右側顳部硬膜下血腫、右側顳葉腦挫裂傷等多處損傷。
于方杰覺得自己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事故傷害,應該算工傷。于是,2012年1月,于方杰向人保局申請了工傷認定。其后,人保局經調查核實于方杰和建筑裝飾公司提交的相關材料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于方杰為工傷。然而,這家建筑裝飾公司認為不是工傷,向徐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其后,徐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予以維持。
建筑裝飾公司不服,認為某大廈外墻裝潢工程系由蘇羽河個人具體負責,蘇羽河雇于方杰從事裝潢勞動,于方杰的勞務報酬由蘇羽河負責予以結算,故于方杰與蘇羽河之間存在雇傭關系。于方杰并非建筑裝飾公司職工,從未到公司上過一天班,公司也從未向其支付過工資,單位的職工名冊上、工資表上從來就沒有于方杰的名字。所以,于方杰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但于方杰覺得雙方已經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公司這樣認為是在推卸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人保局具有工傷認定的法定職權,其在履行受理、告知舉證、審核、決定等程序后,確認了雙方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并認定由該建筑裝飾公司承擔工傷責任,符合法律規定。遂判決駁回了建筑裝飾公司的訴訟請求。
建筑裝飾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訴。徐州中院二審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建筑裝飾公司雖在訴訟程序中否認于方杰是其單位職工,不認為是工傷,但于方杰雖然系蘇羽河直接雇用,但蘇羽河并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而建筑裝飾公司具有合法的用工主體資格,其將工程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蘇羽河,依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之規定,于方杰的工傷責任應由建筑裝飾公司承擔。最終,該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建筑裝飾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據該案承辦法官介紹,現實生活中,很多發包方不負責任的將經營權或者工程承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個人或組織,而這些個人或組織屬于不符合行業規范的群體,安全措施不達標,員工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法律將工傷事故責任分配給發包方,就是對發包方過錯行為的一種確認,讓受傷員工在生命健康、安全受到侵害后,能夠受到積極保護。(來源:中國法院網,www.wnpump.cn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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